要点

  我国设有主管机构监督所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实施,并且不是优惠贸易协定所特有的。此外,在我国签订的大多数贸易协定中,都就监督协定实施的机构设置做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表 各贸易协定中明确的监督协定条款执行的机构

贸易协定

机构或管理条款中是否明确监督协定实施的职能

监督机构

中国代表或联络点

1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联合委员会

指定的高级官员

2

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柬埔寨自贸区联合委员会

商务部

3

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

自贸区联合委员会

政府高级别官员

4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

商务部或其继任者

5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瑞士联合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6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7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委员会

商务部部级官员

8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委员会

部级官员或其指定的具有相同决策权的官员

9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

-

10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委员会

商务部

11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委员会

商务部

12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

-

-

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

-

-

-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

-

-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