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a.货运运输服务(海运;公路);b.物流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报关行;货运代理);c.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保险)等服务部门关于服务提供商或专业人员有权对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监管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方面均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表 国际服务贸易监管领域行政复议的规章及制度
要素 | 法律法规 | 发文机关 | |
总体层面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货运服务 | 2 |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物流服务 | - | 遵循总体层面 | 遵循总体层面 |
金融服务 | 3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