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的通知 ( 2022年07月11日 )

浦环【2022】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度假区管委会、区废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缓解疫情对解决的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支持纾困力度,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浦府规〔2022〕2号)、《关于做好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2〕6号)的文件精神,现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根据市局减免政策重新制定了《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覆盖之前出台的减免政策(浦环〔2022〕68号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


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缓解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支持纾困力度,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对疫情期间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出相应减免调整,具体细则如下:

一、总体原则

根据通知精神,对浦东新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简称“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实行免除2022年6月至8月(共三个月)的干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并执行“从优不重复”原则。

二、具体措施

(一)2022年存续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原则上参照其2021年的垃圾产生量基数进行月度垃圾量核定,并签订《上海市浦东新区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经费中免除2022年6月至8月(三个月)的干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

(二)2022年新开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参照同规模同类型主体的当年垃圾产生量进行月度垃圾量核定,原则上按照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日期签订合同。如营业执照起始日为6月—8月之间的,合同签订起始日期均自9月开始。

(三)针对今年按原收费标准已签订202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单位生活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需按以上减免条款重新签订合同或修改原合同。

(四)2022年期间关门或停业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需提供工商注销核准文件及相关证明,重新签订合同或修改原合同,根据从优原则,合同签订截止日期按关停上月进行更正,并实行相应的减免,退回多缴费用。

三、其他事项

(一)目前新区按浦环保市容〔2015〕237号文执行的相关征收减免政策,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与本次减免政策合并执行。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的通知》(浦环〔2022〕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