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诉源治理 助力防范金融风险 ( 2020.03.03 )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法院商事审判庭共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等399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约95%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企业(以下合称金融单位)在接受债务人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存在对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标准偏低的情况,易导致涉诉的担保权利无法实现以及金融单位呆账、坏账增加等不利后果。
这些问题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案件中普遍存在,且容易导致金融单位在金融活动中防范风险的屏障缺失,在主债权出现违约情形时无法有效发挥担保的效能,并造成坏账增加,使得债权实现概率下降,对市场整体效率有着消极影响。
二、主要工作举措
徐汇区法院2019年10月,通过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对辖区内各大金融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各大金融单位在审查公司提出的担保时,首先,需要审查被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被担保人是否是担保人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次,除第一项外,金融单位在订立合同、接受担保时,须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载明了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机构,并确定该公司章程中是否载明了担保决议程序;第三,金融单位在订立合同、接受担保时,须审查提供担保的公司是否以第二项规定的决议机构和决议程序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第四,金融单位还须对上述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以及参与决议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者董事进行审查,但对决议签名只需做形式审查,无需审查签名真伪;第五,在欠缺上述决议情况下,金融单位须审查提供担保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取得了章程授权或者取得了有权决议机构中代表法定或章程规定多数有权决议成员的授权。
三、取得成效
一是警示范围广。法院针对上述问题,在徐汇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协助下,向辖区内各大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典当行、银行等至少171家金融单位均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希望其对上述问题引起足够的警示,并提供了相应解决办法,取得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影响意义深。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一方面针对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程序要求提出了建议,另一方面针对金融单位在审查公司担保中的常见问题提供了参考。比如债权人通过在关联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使得关联公司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又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需要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最终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形下的审查要点。
三是审判效果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指标体系中,保护少数投资者、执行合同等,均是重要的考核指标,而商事审判对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述司法建议书不仅有助于规范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担保交易制度,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即使涉讼,也有利于形成高效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审判质效与现代化水平,为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