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本市202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七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文号:沪发改环资〔2021〕162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产〔2021〕838号、沪经信节〔2021〕1090号、沪经信制〔2021〕1032号、沪商市场〔2021〕298号、沪建建材〔2021〕661号、沪建建材〔2021〕740号、沪水务〔2021〕842号、沪交科〔2021〕1023号、沪市监计量〔2021〕596号、沪环函〔2021〕101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12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03133.97834万元(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计划
1、按照《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安排经验收通过的上海希望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等5个调整项目第二笔补助资金180万元、安亭镇环同济地区等4个重点区域第二笔补助资金5012万元,共计5192万元。
2、按照《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规定,安排经审核节能技改补贴资金1512.95万元、合同能源管理补贴资金621.2万元、能源管理体系补贴资金320万元、高效电机补贴资金33.56万元、能源管理中心补贴资金30.77万元,共计2518.48万元。
3、按照《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19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欧标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3713.51万元。
4、按照《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持续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沪商商贸〔2021〕111号)和《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沪商市场〔2021〕116号)等相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1年度第三、四批,共5438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共计1522.64万元。
5、按照《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第一批项目扶持资金1687.2426万元、第二批项目扶持资金2007.977万元,共计3695.21万元。
6、按照《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沪府办法〔2017〕2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申能桃浦燃气空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211.2万元、万象城等3个分布式能源补贴项目补助资金862万元,合计1073.2万元。
7、按照《上海市港口岸电建设方案》(沪交科〔2019〕501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1#泊位岸基船舶供电工程等16个项目补贴资金,合计9543.2945万元。
8、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沪发改规范〔2020〕7号)等相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前卫风电场扩建(三期)工程等7个风电项目奖励资金,合计17481.53224万元。
9、按照《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市级奖励资金办法》(沪发改环资〔2018〕135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松江区、普陀区、青浦区、崇明区等9个区市级奖励资金,合计52214.52万元。
10、按照《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质技监量[2016]412号)等相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扶持资金226.1916万元。
11、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21年版)》(沪发改规范〔2021〕13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梅赛德斯-奔驰零部件制造服务有限公司再制造项目等6个项目扶持资金,合计5245.45万元。
12、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1年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支持资金(第四批)合计707.95万元。具体为:
2021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和梯级利用体系建设”等15个项目,安排第一笔50%支持资金662.95万元;
2020年“上海市重大领域节能降耗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等4个结转项目,经验收安排结余支持资金40万元;
2019年“结合消费使用环境,开展“限塑”等制度措施研究”结转项目,经验收安排结余支持资金5万元。
二、有关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金安排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202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七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附 表:
上海市202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七批)
序号 | 支持方向 | 金额 (万元) | 具体支持内容 | 负责部门 | 使用依据 |
1 | 产业结构调整 | 5192 | 安排经验收通过的上海希望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等5个调整项目第二笔补助资金180万元、安亭镇环同济地区等4个重点区域第二笔补助资金5012万元,合计5192万元。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7〕23号) |
2 | 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 | 2518.48 | 安排经审核节能技改补贴资金1512.95万元、合同能源管理补贴资金621.2万元、能源管理体系补贴资金320万元、高效电机补贴资金33.56万元、能源管理中心补贴资金30.77万元,合计2518.48万元。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
3 | 清洁生产 | 3713.51 |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欧标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合计3713.51万元。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19号) |
4 |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 1522.64 |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1年度第三、四批,共5438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合计1522.64万元。 | 市商务委 | 《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持续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沪商商贸〔2021〕111号)和《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沪商市场〔2021〕116号) |
5 | 建筑节能 | 3695.21 | 安排经审核通过第一批项目扶持资金1687.2426万元、第二批项目扶持资金2007.977万元,合计3695.21万元。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 |
6 | 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 | 1073.2 |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申能桃浦燃气空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211.2万元、万象城等3个分布式能源补贴项目补助资金862万元,合计1073.2万元。 | 市发展改革委 | 《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沪府办法〔2017〕2号) |
7 | 港口岸电建设 | 9543.2945 |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1#泊位岸基船舶供电工程等16个项目补贴资金合计9543.2945万元。 | 市交通委 | 《上海市港口岸电建设方案》(沪交科〔2019〕501号) |
8 |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 17481.53224 |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前卫风电场扩建(三期)工程等7个风电项目奖励资金,合计17481.53224万元。 | 市发展改革委 |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沪发改规范〔2020〕7号) |
9 | 雨污混接改造 | 52214.52 |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松江区、普陀区、青浦区、崇明区等9个区市级奖励资金,合计52214.52万元。 | 市水务局 | 《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市级奖励资金办法》(沪发改环资〔2018〕135号) |
10 | 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 | 226.1916 |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扶持资金226.1916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质技监量[2016]412号) |
11 | 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 5245.45 |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梅赛德斯-奔驰零部件制造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亚洲再制造项目等6个项目扶持资金,合计5245.45万元。 | 市发展改革委 |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21年版)》(沪发改规范〔2021〕13号) |
12 | 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 | 707.95 |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1年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支持资金(第四批)合计707.95万元。具体为: 2021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和梯级利用体系建设”等15个项目,安排第一笔50%支持资金662.95万元; 2020年“上海市重大领域节能降耗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等4个结转项目,经验收安排结余支持资金40万元; 2019年“结合消费使用环境,开展“限塑”等制度措施研究”结转项目,经验收安排结余支持资金5万元。 | 市发展改革委 |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 |
合计 | 103133.97834 |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