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9日 文号:沪发改环资〔2015〕121号)
沪价管〔2015〕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的规定,决定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
1、各类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均降低0.42元,具体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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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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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泾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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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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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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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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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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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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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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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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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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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00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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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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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立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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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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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营事团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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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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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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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00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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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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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立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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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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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各类用户价格中,凡已实行季节性差价和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的,仍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5)023号文的规定执行。
3、为鼓励清洁能源和天然气高效利用,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对煤改气和分布式供能的用气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等四委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发改环资〔2015〕121号)的精神执行。
4、执行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5、各天然气经营企业之间的结算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二、修改完善现行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适应市场化改革改革方向,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现行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将调价周期由一年缩短为半年。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和修改后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30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