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和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 2021年02月09日 )

沪发改能源〔202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沪发改规范〔2020〕7号),现组织开展2021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和奖励资金申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目录管理

1、按季度申报扶持项目目录。每季度第1个月底前(第一个季度延长至2月底),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供电公司,完成上季度新增申报奖励目录和申请调整项目的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目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评审确认(以下简称“市级评审”)后列入奖励目录。逾期未报的,列入后续批次市级评审。项目应在建成一年内将申请报告提交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完成初审并上报。对2019年建成并网项目,初审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

2、分类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对新增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实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对项目的奖励容量进行确认。项目奖励容量以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实际容量小于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增容扩建项目须新增计量装置,混接项目不得纳入奖励目录。对于调整项目,由市级评审确认目录项目的调整意见。其中,搬迁项目由用户(企业)按程序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备;退出目录项目由供电公司在用户(企业)提出电力销户申请时同步审核确认,并及时将项目清单提供给区发改委。各区发展改革委将搬迁项目信息、销户确认结果随审查意见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经市级评审确认后对奖励目录调整。

二、强化资金管理

1、市电力公司按季度请款。每季度第2个月底前(第一个季度延长至3月底),市电力公司根据已发布奖励目录上报奖励电量与金额。

2、规范奖励资金审核标准。关于光伏发电小时。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26号)要求,明确本市纳入奖励目录光伏项目可享受奖励电量上限按6050小时计算(1210小时/年,5年总计6050小时)。当项目奖励电量总数达6050小时或者奖励期满5年,奖励结束。截至2020年12月底已满5年奖励期的项目不作追溯。关于可享受学校光伏奖励标准项目的认定。在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育机构(对应执行的电价是居民用户电价)场地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享受学校光伏奖励标准。如教育机构认定性质调整,奖励标准同期调整。关于暂停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延长奖励期限,如有特殊情况,由各区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级评审研究确定。

三、建立异常项目库

将在新增目录、奖励资金请款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纳入“异常项目库”,暂缓列入目录或请款。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区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核实确认后,列入后续批次奖励目录或请款。

四、压实工作责任

各区发展改革委奖励目录初审及时率和准确率纳入各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市电力公司请款申报情况纳入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如请款滞后,市发展改革委可按受影响项目规模和时间计算并扣减市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消纳量。配售电公司参照市电力公司相应流程和工作机制,做好供电区域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