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48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4日 文号:沪发改地区提〔2019〕12号)

沪发改地区提〔2019〕12号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王美新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大都市农村农民集中居住市级综合配套政策的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的背景情况

我市推进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工作已有多年,自2004年我市开展农民宅基地置换工作以来,已累计实现4万多户农民进城镇集中,并探索出了嘉定外冈模式、松江小昆山模式等典型做法,推进情况总体平稳,符合超大城市实际和城镇化发展方向,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

2016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2016〕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着眼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支持引导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截至目前,有5个农民集中居住项目获批,其中2个已开工,但总体工作进展仍不如预期。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区镇对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较多算短期资金土地账,相关工作出现反复,加上土地出让市场波动等因素,致使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推进工作步履维艰。二是部分农民意愿不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对农民集中居住的补偿标准普遍有较高的期望值,特别希望通过动拆迁方式来增加家庭财产性收入。三是规划不稳定,区镇层面由于总规等未明确,项目落地不易,如撤并村范围、安置地块及相应的挂钩地块不断调整,原先制定的集中居住专项规划难以落地。四是相关政策和细则配套仍有不足,农民集中居住有些政策设计得较紧、政策细则也有缺位,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此外,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的房型规定不符合农民偏好、农民在外过渡期较长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推进。当前,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上海2035城市总规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推进我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力度,深化完善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政策。

二、新一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政策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李强书记、应勇市长多次强调,要求把解决农民建房问题、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当作重大民生工程、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2018年11月以来,我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5月5日由市政府正式印发。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我们的总体考虑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注重问题导向,注重体现政策衔接和平衡,注重政策系统集成,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切实改善农民居住和生活条件。主要内容:

1、因地制宜,鼓励进城镇和农村平移两种集中居住方式。《若干意见》着眼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优化乡村人居环境的要求,给予农民更多选择,既包括进城镇集中居住的“上楼”方式,也包括农宅向经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平移”的方式。进城镇集中是通过“以房换房”的形式,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使其共享城镇化建设发展带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便利,农民财产利益得到保障和显化。农村平移集中是在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点实施农村村民建房,与原址翻建和村组内翻建相比,规划布局更加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更加集中、风貌更显特色。

2、多策并举,完善“市里加一块、提前拨一块、成本减一块、配套贴一块”的政策组合。《若干意见》着力打好政策“组合拳”,务求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具体包括:(1)市级资金补贴标准大幅增加,进城镇集中的市级资金补贴标准在39号文基础上大幅增长,同时新增对农村平移集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和减量化节地补贴;(2)市级资金预拨比例大幅提高,进城镇集中居住的市级土地出让金返补和市级财政补贴提前拨付80%;(3)多渠道降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的成本,水电气等配套工程按照动迁安置房配套工程收费标准执行;鼓励政策性银行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市属国企参与项目建设;(4)整合条线政策,优先安排和整合市区两级涉农建设资金,统筹实施“四好农村路”、河道整治、生活污水、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

3、加强管控,明确农村建房规范和区级主体责任。《若干意见》进一步对完善农村建房管理和落实区级主体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一方面,明确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出强化规划管控和分类建房;另一方面,完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推进机制,将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涉农区领导干部政绩绩效评价,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

三、关于委员提出其他建议的考虑情况

你们建议市级部门加快研究涉及配套政策的出台,同时市政府2007年出台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71号令)已经沿用十多年,也应根据新的形势予以完善。前一阶段,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对我市宅基地申请主体和资格条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我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对风貌景观、资格条件、宅基地占地面积等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放宽了高度等约束条件,并以市政府第16号令的形式于5月5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正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对进镇上楼、平移建房等操作流程和跨村归并的土地问题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将于近期形成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路径。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做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政策解读和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再次感谢你们对本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