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6年04月10日 )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儿童家长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办法》制订的总体考虑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坚持公益属性,与本市幼儿园管理需求和实际保持衔接,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强化收费管理。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包括五章共二十三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幼儿园可在不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对于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的意见,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对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幼儿园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办园情况、招生计划、保育教育质量等情况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办学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形成定调价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决定。
三是优化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定。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原则:儿童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5天(含)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实际在园天数超过5天且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二分之一(含)的,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的二分之一;超过当月二分之一的,收取一个月保育教育费。对已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上述规则退还(小数位只舍不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合理制定退费规则。
四是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指导幼儿园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工作。
五是规范收费行为。除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儿童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儿童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六是明确幼儿园开设托班保育费管理方式。不同类型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此外,《办法》对定调价申请材料、流程、工作统筹、动态调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