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解读材料 ( 2024年09月30日 )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本市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实际,我们对《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简易修订。

  一、政策背景

  2019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监审工作实际,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程序起草制定了《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成本监审制度体系,规范了相关成本监审工作开展,为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底到期。

  二、主要考虑

  一是现行文件主体继续有效。主要考虑《办法》主要依据、应用场景、实施内容和操作标准等要素均未发生原则性改变,符合“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执行性、实效性”标准要求,在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实际操作中依然适用。

  二是个别表述需要进行微调。《办法》已发布实施5年,期间有临时性参考文件失效和关联部门有关内容表述调整等情况发生,因此,需对现行文件中相关提法表述作相应调整。

  三是择机视情开展全面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成本监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今年1月启动修订或制定分行业成本监审办法相关工作,集中组织统筹全国成本系统力量,对10个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或工作指南进行修订或制定,其中包括与《办法》直接相关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计划择机印发出台。为避免政策频繁变动,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视情全面细化修订。

  三、调整内容

  《办法》主要对三个方面的表述进行微调。

  (一)删除已失效的参考文件名

  将《办法》第一条中“《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内容予以删除。主要是此文件已废止,且为临时性、一般性参考文件,其他省市同类文件中也均未提及。

  (二)与《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表述一致

  将《办法》中有关“城市”的表述,均调整为“城镇”,有关“独立法人”的表述,调整为“企业”。主要是与《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13号)表述一致。

  (三)与《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表述要求相贴合

  将《办法》中第十八条“若存在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提请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调整为“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相关单位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主要是《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失信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此项表述细化调整后与之更加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