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2022年01月30日)
一、修订必要性
2017年,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中心意见”,加强对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的聚焦支持,本市启动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鉴于《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即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在新时期坚持“四个面向”,继续在国家有需求、上海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为上海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情况
原《管理办法》共有14条,修改完善后的《管理办法(修订版)》共15条,主要管理框架大体保持不变,在具体操作规则上进行优化。修改完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强化战略导向和系统布局。坚持“四个面向”,围绕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科技创新中长期等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根据“主动布局、聚焦重点、联动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按需分步实施,在充分预研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同时,加强专项年度计划,一般在每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重大专项立项计划,特殊事项报市政府另行审定。
2、进一步明确重大专项支持方向。参照国家重大专项有关规定,本市专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或重要战略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研发任务予以适当支持。与本市其他科技和产业专项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形成补充。
3、细化了推进部门分工领域。市科委负责重大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相关的专项。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重大技术装备或重要战略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研发有关专项。市教委负责高校开展基于高水平引进人才的重大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有关专项。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于临床的重大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有关专项。特殊情况可由市战新办讨论明确。
4、优化重大专项立项方式。推进部门应对重大专项相关领域和方向提前开展预研,通过预研项目进一步梳理凝练研究方向,为重大专项技术路线和相关指标的提出提供前期支撑。专项组织方式从原项目单位直接申报改为“公开择优、定向委托”两种方式为主,特别是对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要更好发挥“公开择优”方式作用,加大揭榜挂帅力度。
5、完善多元筹措与支持方式。明确提出专项承担单位通过相关方式自筹配套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专项新增总投资的20%,其中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专项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50%,支持方式在原“直接补助”基础上增加“资本金注入”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同时,参考目前已实施专项的支持规模,进一步明确每个专项支持资金规模。
6、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明确推进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工作专班,设立项目专员,加强协调推动,并每年底进行年度总结;专项牵头单位应会同各承担单位组建专项管理组,对完成专项总体目标和核心任务负责,定期对专项各个子任务进行考核。重大专项应明确主要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技术总负责人、核心团队成员并签订责任书,外聘的核心团队成员应在聘用单位实际参与关键节点的相关科研活动。
7、加强仪器设备集约化建设和开放共享。强化统筹、共享、必要、不重复投入原则,加强项目软硬件集约化投入建设。推进部门应按《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要求,开展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工作,评议结论和开放共享承诺作为申请报告附件材料。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共享服务可满足科研活动要求的应避免重复购置。
8、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增加1条“重大专项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明确将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对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价,每年向社会产业投资机构进行集中推介。专项承担单位应履行科技成果信息报送的义务,创造条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专项支持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超过三年未实施转化的,试点建立专利公开许可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