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1年08月31日 )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6年7月,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沪府令〔2016〕39号),我委会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研究制定并联合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价督〔2016〕4号)。

  该文件自实施以来,为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制订和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保证了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的顺利运行。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的要求,我们按程序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有哪些?

 1、因政府职能调整的修改。一是调整发文单位。原由市住建委承担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调整为市房屋管理局负责。二是调整监督检查职能部门的相关表述。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已由价格管理部门调整至市场监管局部门,监督检查职能表述为“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查处”。三是删除县政府的表述。目前本市已无县的建制,将全文中“区(县)人民政府”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区政府”。

 2、因上位法调整的修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021年第3号公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自2021年5月20日起废止。本办法不再引用该文件的依据。

  3、因资金管理体制的修订。删除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表述,并与第十八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合并表述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以及政府产权份额所得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目前正在修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将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作表述,本办法不再另行规定。

 4、因文件表述一致性的修订。为保持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文件表述一致,将第六条(结算价格确定)中“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和“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相关表述,修订为“政府指定机构”和“政府直接组织实施”。

  修订后,《价格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