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年03月01日)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市教育收费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本市教育资源比较丰富,教育质量较高,中外合作办学逐步良性发展,引进了不少国外优质教育机构,促进了国内院校发展。学费水平长期控制在同类专业的3倍以内,大部分专业的教学成本能够弥补,可是一些优质合作项目,已经寻求突破。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提出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需要优化调整中外合作收费政策。因此,我们与市教委一起,在坚持公办学校学费公益性原则下,提出“质量提升、服务发展”、“成本补偿、优质优价”、“分类管理、相对稳定”思路,作出政策调整。
三、《学费办法》主要修订了哪方面内容?
一是简化审批程序、创新管理方式。主要针对收费标准最高为“同类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3倍”以内的项目,一是简化程序,即市发改委、市教委不再按项目,一项一批,改为实行收费信息收集统计,学校在3倍标准以内自定学费标准。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学校进行网上信息报送即可,收费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主要考虑是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该项收费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明确执收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学校要做好收费统计工作。
二是建立弹性收费制度。进一步明确突破现有3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条件为:(1)需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对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2)学科为纳入“双一流”建设的一流学科;(3)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为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具体程序为:公办学校学费标准超出同类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3倍的项目,学校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教委提出调整下一年度学费标准申请,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经组织专家评审后,三部门联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