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4日 文号:沪府规〔2020〕20号)

沪府规〔2020〕20号

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将于2020年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举行。为保持进博会期间价格稳定,形成良好的价格秩序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除崇明区外的酒店旅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及部分公共停车场(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时间

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13日。

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

(一)本市除崇明区外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酒店旅馆及其客房销售企业。

(二)本市所有网约车。

(三)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涉及徐汇、长宁、普陀、闵行、青浦、松江、嘉定7个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

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酒店旅馆客房价格

1.本市除崇明区外,酒店旅馆销售的2020年临时价格干预实施期间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19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该酒店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限价。

2.本市除崇明区外,2019年11月14日以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参照同等地段、同等档次酒店旅馆客房价格水平确定2020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销售价格,并向所在行政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其中,2019年11月14日至本通告施行前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在本通告开始施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本通告开始施行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在开业前10个工作日内申报。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受理酒店旅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区市场监管部门。酒店旅馆销售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相关部门核准的价格。

(二)网约车运价

1.本通告施行前已在沪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其各类车型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30日内本平台实际执行的最高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最高价格)。同时,不得新增其他收费项目。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在通告施行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通告施行前30日内本平台实际执行的最高运价表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2.本通告开始施行后在沪新投入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其各类车型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价格),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已在沪运营网约车平台在本通告施行前30日内相同或相似车型的最高运价(包括各运价组成部分的最高价格)。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在投入运营前10个工作日,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本平台拟实行的运价表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价格

1.本通告施行前,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已对外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库)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经营者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时报送的收费标准。

2.本通告开始施行后,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首次办理经营备案的公共停车场(库)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等场(库)政府指导价上限。各经营单位应在投入运营前10个工作日,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拟实行的收费标准报送所在行政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

四、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要求

(一)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市、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酒店旅馆、交通等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未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可以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途径,进行监督举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通告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