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8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建〔2026〕4号)

徐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农业生产用电补贴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农业事关国计民生,我委高度重视农业相关工作。围绕您提出的完善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设立农业用电专项补贴、农村电网改造成本不向农业电价分摊等3条建议,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了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关于完善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一)国家关于农业生产用电分类的相关规定

  电价管理权限主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明确的改革方向,现行销售电价将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其中,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农副业动力用电等须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二)我市农业生产电价政策相关情况

  近年来,我委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发布了多个农业用电优惠政策,最大程度支持我市农业发展。

  1.暂继续保留农业排灌用电、农副业动力用电价格

  国家文件要求2018年前完成农业生产用电类别的归并。为了支持我市农业发展、维持农业用电成本稳定,我委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现有的农业灌溉、口粮脱粒等用电暂继续执行排灌动力用电价格(0.388元/千瓦时)、农副业动力用电价格(0.443元/千瓦时),上述价格远低于电网企业实际成本。

  2.推行农业分时电价政策

  2002年我委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初级加工生产等企业用电试行农业分时电价。2008年我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惠农电价政策支持力度,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试行农业分时电价。农业分时电价的实施(峰时段0.749元/千瓦时、谷时段0.383元/千瓦时),大幅降低了谷时段用电量较大的农业项目用电成本。

  3.对粮食初加工、保鲜仓储用电实施优惠政策

  我委先后发布《关于对大米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35号)、《关于完善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31号)等文件,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将以下用电也纳入农业电价优惠范围:大米加工企业用电,粮食初加工用电,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上述政策的实施,极大缓解了大米加工、粮食烘干、保鲜仓储等涉农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进一步保障了我市粮食供应。

  随着各项支农惠农电价政策的出台,我市农业优惠电价覆盖面不断扩大,显著降低了农业生产用电成本,有效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

  您提出的对灌溉、烘干等场景及春耕、秋收等阶段适当下浮用电价格的建议,与我们目前的实际做法基本一致。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暂继续保留农业排灌用电、农副业动力用电价格,并持续完善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加大价格政策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同时,我们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督促涉农区做好农业生产用电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市电力公司认真落实价格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用户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二、关于设立农业用电专项补贴

  当前,我市农业补贴资金主要依托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统筹保障,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贴覆盖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产业能力建设、普惠金融等领域,采用直接补助、贴息贴费、以奖代补等多元支持方式,构建了覆盖粮食、蔬菜等重点农产品生产的补贴政策体系。

  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预算编制、项目库储备、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精准高效使用。

  在具体补贴实施方面,对粮食、蔬菜等保供品类实施基础生产补贴,同步配套农业绿色生产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专项补贴;对农业经营主体推出政策性贷款贴息贴费政策,重点保障粮食、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最高按照市场报价利率80%核定贴息。

  补贴政策体系实现了对农业生产各环节的全覆盖,为保障我市农业生产、稳定种粮主体收益提供了坚实的财政资金支撑。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结合当前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涉农资金保障实际,配合落实好各项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效益。

  三、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成本不向农业电价分摊

  为助力乡村振兴与农业农村发展,我市持续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作。国家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根据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将包括农村电网改造在内的电网企业输配电投资纳入输配电价。因此,农村电网改造相关投资与运营成本已通过输配电价疏导,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我市农业生产电价实行目录电价管理,由工商业用户提供交叉补贴,确保农业用电价格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电网企业不断提升农村电网供电质量和水平,为促进乡村振兴提供电力保障。

  感谢您对农业用电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