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9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9日 文号:沪发改能源建〔2025〕16号)

方加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分布式光伏纳规工作实施细则》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光伏发电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我市高度重视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力争新增光伏装机270万千瓦的发展目标。2024年全年我市新增光伏装机规模122万千瓦,首次实现单年度新增规模超百万千瓦,创历史最大增速;“十四五”前四年新增光伏装机规模达到274万千瓦,提前一年完成“十四五”规划任务。

  分布式光伏占我市光伏总体规模90%,主要依托城市构建筑物建设,呈现“单体规模小、项目个数多、分布范围广”的特点,做好分布式光伏的管理需要多部门、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您提出的优化分布式光伏管理机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并结合国家最新要求持续规范分布式光伏管理。

  一、关于光伏备案和并网申请材料有关要求

  国家能源局近期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对分布式光伏备案和并网所需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

  备案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租赁协议、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等。

  并网申请所需材料包括: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备案信息等;除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外的其他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信息。

  一些建筑因为年代久远,项目投资企业或自然人难以提供不动产权证作为发电地址权属证明,一般由街镇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

  二、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立项材料建议

  根据《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24年本)》,光伏项目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

  一是根据光伏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备案和并网阶段,对于产权证明齐全的光伏项目,不需要街镇(工业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二是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23〕17号),项目备案机关收到全部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三是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各区指导。一方面,做好我市分布式光伏政策和最新国家文件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全流程管理要求,持续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对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项目监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单位合法合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感谢您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工作的宝贵建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