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30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建〔2025〕6号)

刘权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粮食仓储、初加工企业享受农业用电价格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粮食生产企业在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降低粮食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出台了相关电价支持政策,进一步支持粮食企业发展。

  一、国家有关规定

  电价管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事权,各省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开展具体工作。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适用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明确的规定。

  (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粮食初加工、粮食仓储等用电价格政策

  《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19〕240号)规定“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粮食仓储”用电的价格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发文严禁各地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出台电价优惠政策,不得违规进行电价补贴。

  二、我市粮食初加工电价执行情况

  (一)印发政策文件,明确价格优惠

  为支持粮食产业发展,落实优惠政策,我委印发了《关于对大米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35号),率先对大米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2020年印发《关于完善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31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要求,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二)加强业务指导,促进政策落地

  实际工作中,我委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指导电网企业,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对粮食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同时指导各区相关部门、供电公司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服务好用户。

  (三)实施清单制管理,规范办理流程

  为了将好事办好,简化用户办理,规范流程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联合建立了清单制管理机制,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对全市粮食初加工企业进行梳理,并向市电力公司提供企业名单,市电力公司实地勘察核实后,对清单中的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至2024年底,已给予40家(59户电表)涉及大米加工、面粉加工或粮食烘干的粮食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政策支持,累计为企业节省电费开支约3000万元,极大地缓解了部分涉粮企业的经营压力。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与指导

  加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政策内容和办理流程,及时解答用户疑问。

  (二)加强部门协作与联动

  强化多部门协调,进一步研究优化办理流程,指导电网企业继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三)推动降低粮食仓储企业用电成本

  2024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多措并举推动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取得良好成效,2025年相关降电价举措能延尽延。指导粮食仓储企业申报本市本年度“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安装光伏发电设施,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