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一批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9日 文号:沪发改能源〔2024〕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建立健全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有序开展上海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按照《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沪发改能源〔2024〕91号)、《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沪发改能源〔2024〕215号)要求,现发布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风力、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注册入市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相关绿电企业全部入市电量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根据政策规则参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
二、相关绿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后,于本通知印发次月注册入市生效,自动进入电力市场成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全部入市电量须执行市场价格、承担偏差电费(若需)等。相关绿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且进入自愿入市名单后,即可进行实际交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交易执行期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注册入市生效时间。
三、相关绿电企业参与市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市内场外溯源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可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同期或同类的历史或预测数据等设定。在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市场运行出现重大异常的情况下,我委将根据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和浮动范围等设定市内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的上、下限。
四、相关绿电企业的偏差处理及考核方式等按照现行政策规则执行,其中市内I、II类绿电企业(含分布式发电主体)的超发电价(仅指电能量价格)暂按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五、目前情况下,市内场外溯源交易(含市内绿色电力交易)仅通过双边协商交易方式开展;相关绿电企业若参与市内普通电力交易中的场外溯源交易(此时绿证价格和绿证偏差补偿价格等均为0),对应绿证可通过绿证交易方式划转至同一电力用户。我市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交易根据我委印发的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六、我市新并网投产的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平价风光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含生物质发电),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后可直接作为I类绿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将名单抄报我委后直接纳入自愿入市名单;其他新增自愿入市的集中式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含生物质发电),符合入市条件的按程序履行入市程序后由我委发布自愿入市名单。
本通知印发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抓紧做好市场注册和交易组织等相关工作,力争在11月初组织开展市内绿色电力交易的首次交易试点。后续市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市内场外溯源交易以年度交易为主、月度交易为辅,根据需要可扩展至其他交易周期。
附件: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7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