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 (发布日期:2003年02月13日 文号:沪计贸〔2003〕10号)

沪计贸(2003)0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进一步改革新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市外资委、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商定,为规范管理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工作,保证三资企业正常用车需要,现将原按照注册资本额确定生活用车上牌额度发放数量的办法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申领标准详见下表:
    实到注册资金(美元) 申领标准(辆)
    10万(含10万)以下 0
    50万(含50万)至10万 1
    100万(含100万)至50万 2
    500万(含500万)至100万 4
    1000万(含1000万)至500万 6
    3000万(含3000万)至1000万 8
    10000万(含10000万)至3000万 10
    10000万以上 1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上海代表机构限领1辆生活用车上牌额度。
    外籍、华侨、港、澳、台在沪投资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本市机动车号牌,统一按照本市私车上牌额度管理规定办理,不再发放外籍客车和港、澳、台胞客车领照单。
    此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请市外资委、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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