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本市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8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建立健全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形成机制,促进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就优化本市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优化形成机制范围为本市公办高校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本市公办高校2023年起新招录的学生执行新收费政策,此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二、主要内容

  1.优化学科分类收费政策。取消原一般专业、热门专业分类收费政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普通高校学科门类归并为“文科类、理工体类、医学类、艺术类”等四大类,进行分类收费。其中,文科类包括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理工体类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体育学。

  2.调整基准学费收费标准。文科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500元/生·学年,理工体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00元/生·学年,医学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400元/生·学年,艺术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3000元/生·学年。各公办高校在基准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学费标准。

  3.实施学科支持收费政策。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学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0%(上浮后学费标准十位不变、个位只舍不入)。各公办高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比例。

  三、严格执行各项资助政策

  各公办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奖贷助勤补免政策,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通过提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立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拓展资助渠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多子女家庭学生能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四、提升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各公办高校应依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强化成本管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学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收入,应优先用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优秀师资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生学习环境改善、家庭困难学生和多子女家庭学生助学,推动高校内涵式发展。

  五、规范高校学费收费行为

  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各公办高校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落实学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监督。加强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等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办高校学费政策执行情况监测监管。

  六、建立定期成本监测制度

  市教委牵头开展年度成本调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及时了解掌握公办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变化情况,开展政策跟踪评估,适时启动调整程序。

 七、其他

  1.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2.各公办高校在首期招生(或学费调整)当年,在招生章程发布前,应将收费政策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年起执行。此前本市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