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本市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8日 文号:沪价费〔2008〕12号)
沪价费(2008)012号
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绘产品收费(测绘成果图资料)更名为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并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按预算科目“103043801”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核拨。
三、请执收单位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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