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30日 文号:沪计价督〔2003〕001号)

沪计价督(2003)001号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计委(物价局):
     《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已于2002年10月正式发文公布(沪计委[2002]007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价格涉及的区域及重要程度,发挥“二级政府二级管理”的作用,对有利于形成全市统一市场的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对属于区域性的价格,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现将本市价格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价,规范定价行为
     定价目录是政府管理价格的基本依据。根据依法治价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要坚持市场化原则,着眼管理创新,切实减少价格行政审批;二要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按国家计委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努力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三要清理现行定价权限,对原由区(县)制定、审批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注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好政府“越位”问题,禁止随意扩大定价范围和定价内容。
     二、实施分级管理,授权区县定价
     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下列定价内容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
     1、《上海市定价目录》“教材及学生专用商品和服务”(编号5)中属于区(县)统一或学校统一的校服价格和学生午餐价格。
     2、《上海市定价目录》“燃气”(编号6)中属于市郊各区(县),包括乡镇、农场等区域性的公共管网供应的管道燃气价格;计划内液化石油气代理服务费。
     3、《上海市定价目录》“水”(编号7)中属于市郊区各区(县),包括乡镇、农场等区域性的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排水(污水处理)收费;区域性回用水价格。
     4、《上海市定价目录》“电热”(编号8)中浦东新区非热电联产的区域性供热价格。
     5、《上海市定价目录》“重要交通运输”(编号10)车辆停放收费中非机动车停放收费、外环线以外中心城镇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
     6、《上海市定价目录》“重要专业服务”(编号13)中的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7、《上海市定价目录》“部分房地产”(编号14)中的拆迁补偿安置的补贴及收费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8、《上海市定价目录》“重要公益性服务”(编号15)中的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公办中小学搭伙费和蒸饭费等;除市管园林票价以外的园林门票价格;街道、乡镇养老机构收养经济困难老人的收费保障标准;市郊各区(县)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市郊各区(县)有线电视中心执收的居民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费标准;环卫收费项目中的公共厕所管理费、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粪便清运费等环卫收费标准。
     遇有重大政策调整和市场情况变化时,应作相应调整。本次授权期限暂定为二年,详见附件《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目录》。
     三、加强指导协调,理顺定价程序
     授权区(县)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并对授权的价格每年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本区(县)的执行情况。同时,为能体现定价政策的统一性、平衡性,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政策指导,当授权区(县)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出台、可能对本区(县)及区(县)间造成重大影响或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平衡,具体事项如下:
     1、公用事业中的授权区(县)定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排水、热力价格,实行预审申报。在所在区(县)初步拟定方案、报请区(县)政府之前,应书面征求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2、物业管理服务和重要公益性服务中的授权区(县)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在市物价部门指导标准范围内核定具体标准,实行调后备案。经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调整方案,应在10个工作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抄送文件。
     3、授权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原则或指导价格等)具体核定。
     4、在授权定价中,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方案时遇有重大矛盾或反响强烈的,应及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平衡。
     四、本通知自八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