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065号,上铁分办发(2000)111号)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29日 文号:沪价经〔2000〕065号)
沪价经(2000)065号 上铁分办发(2000)111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计价(2000) 146号《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对铁路客票代售服务收费规定如下:一、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铁路运输主业单位以及旅行社、宾
馆、饭店、招待所、体工商户等) 本市开办铁路客票代理销售服务,按规定审核批准后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铁路客票代售点开展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铁路上海分局管区内(北至戚墅堰、南至嘉善)的短途客票每票3 元;铁路上海分局管区以远的客票(不分车种、席别 )每票5
元。
三、代售点收取服务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专用票据。代售点现行使用的“铁路客票延伸服务费”票据使用至2000年5月30日止。
四、铁路客票代售点,应当在售票处明示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标志,收费明码标价。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沪价经(1995)第223号、 上铁经发(1995)第322 号《关于同意收取客票延伸服务费的通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6)第034 号《关于本市铁路售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撤销。
接本通知后,各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