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19〕18号)

沪发改价调〔2019〕18号

市公安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按《通知》执行。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相关收费信息的变更手续。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