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19〕17号)
沪发改价调〔2019〕17号
本市各公证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11号)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进行了适当缩减,项目收费标准不做调整(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