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 文号:沪价费〔2005〕050号)
沪价费(2005)050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区及乡镇居民和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若代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凭证到区、县物价部门申领该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时应按规定的渠道领取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以垄断或强制方式向街道及乡镇地域内的居民、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经市或区、县物价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代有关机构收取的公益性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为方便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微利”原则协商定价,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举报、咨询。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清理各项收费,并及时到所在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的收费管理,做好各类收费政策的指导工作。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区、县物价部门应向街道及乡镇地域内的企业发放《企业缴费登记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在向企业收费时,应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的收费情况要加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应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