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8日 文号:沪价费〔2006〕028号)

沪价费(2006)028号

   上海市地震局:
    你局《关于核定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函》(沪震函[2006]136号)收悉。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以及《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技监局GB 17741-1999)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与工程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范围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分级,并在本文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标明安全性评价收费的实际金额。
    三、各执收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单独立账核算。请你局加强收费行为的监管并认真做好项目成本的分析和相关资料积累工作。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沪价费(2003)070号文同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