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6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19〕3号)

沪发改价调〔2019〕3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2019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及时按规定变更相关收费内容和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相关收费信息的变更手续。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