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文号:沪价费〔2006〕031号)

沪价费(2006)031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中道路运输证工本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沪交财[2006]4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和国家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由原每证6元,调整为每套12元(主证6元,副证6元)。
    二、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按工本费标准收取。
    三、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五、请执收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执收单位到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本通知自核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