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社(2004)5号) (发布日期:2004年01月14日 文号:沪发改社〔2004〕5号)

沪发改社(2004)5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为做好上海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2004年上海预计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0万人,其中:研究生1.5万人,本科生4.83万人,专科(高职)生3.7万人。做好2004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认真贯彻“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思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精心筹划,全力推进。
    
    二、要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快构筑人才新高地。积极做好引进非上海生源优秀毕业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综合测评办理户籍入户和居住证。工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就业的申报时间仍然截止到当年的10月31日以前。
    
    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2004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优先录用符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组织实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要做到:1、推荐参加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2、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可直升研究生,并保留学籍至其服务期满;3、一次性生活补贴等鼓励措施。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为其做好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对于到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有关区县应落实市教委规定有关鼓励措施。
    
    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地方财政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其培训费用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全额补贴。凡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以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可在市劳动保障局现有渠道中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及担保,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对于以非全日制、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各高校年底前都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按照不低于毕业生人数1∶500的比例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各高校就业工作经费应列入高校内部预算,保证需求,并在场地、设备条件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领导、年级主任、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相互协调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高校要加强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工作,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要将毕业生的基本信息、求职信息和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化建设,就业服务信息网要成为沟通供需信息的主要渠道。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投入和建设,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校园信息网要全部开通,并实现与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21世纪人才网以及专业人员招聘网等政府、民间就业网站的联通和资源共享。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指导,提高毕业生通过网络获取就业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严格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社会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举办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控制招聘会的规模。加强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行欺骗、欺诈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严加查处。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信用档案,对用人单位损害学生权益的事件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完善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按规定可保留在有关服务机构,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上述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推荐就业、代缴社会保险金等就业服务。就业确有困难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将其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两年后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户口、档案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省级服务机构。
    
    实行高校毕业生待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会同各高校做好离校后半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见习。毕业离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明在当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或职业见习。
    
    努力帮助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应视其家庭收入情况纳入各区县政府临时救助范围。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与妥善安排。本市各街道社区要积极组织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
    
    五、高等学校要加大教育改革力度,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大力推行高职毕业生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提倡多种形式的促进毕业生就业协作活动,加强就业基地建设。要将学生实习基地,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与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有机结合,使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同时成为毕业生择业、企业考核录用人才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学校布局、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评估、学位工作等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有关政策。
    
    六、不断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高校要及时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高校毕业生待就业和失业登记情况。2004年,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事局将组织对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