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4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26〕1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市(区)各供水、供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要求,现就我市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举办具有事业单位性质,且经民政部门许可运营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并提供遗体处理、骨灰存放、安葬等殡葬服务的机构。

  二、价格标准

  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执行居民价格,具体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价格政策执行。

  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应独立计量,或与周边工业、商业、其他单位设施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需按规定对供水、供电线路进行相应改造,经供水、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执行居民价格。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市民政局会同供水、供电企业研究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确定优惠用水、用电量并执行居民价格。

  三、执行方式

  对用水、用电执行居民价格的殡葬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清单由市民政局核实后提供给供水、供电企业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对列入清单的殡葬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企业应进行实地勘察。符合条件的调整为居民价格,不符合条件的,供水、供电企业应及时反馈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供水、供电企业进行复核。

  市民政局负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殡葬服务机构新增、注销、变更等情况及时调整清单,对擅自变更用途的殡葬服务机构,及时从清单中退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供电企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应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及时上报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供水、供电企业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及时调整价格,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水务局。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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