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1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24〕26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为充分发挥天然气发电机组对电网的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优化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我市天然气调峰、热电联产等实施两部制电价的天然气发电机组。

  二、电价水平

  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容量电价为每千瓦每月37.01元(含税,下同),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容量电价为每千瓦每月36.50元。

  三、优化气电容量电费计算方式

  (一)非夏冬季计算方式

  2月- 6月、9月- 11月容量电费计算方式为:每月容量电费=容量电价×核准容量。天然气发电机组除计划检修、正常停备以外,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全月未产生发电量,原则上本月容量电费按零计算。

  (二)夏冬季计算方式

  1. 天然气发电企业每年12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夏季(7月、8月)和冬季(1月、12月)的发电机组最大出力,数值单位为兆瓦。容量电费计算方式为:每月容量电费=容量电价×当月申报最大出力。其中机组申报最大出力应不高于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容量,调峰机组夏季允许申报偏差为3%、热电联产机组夏季允许申报偏差为5%。

  2. 天然气发电机组因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市电力公司确认后,按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10%、三次扣减20%、四次扣减50%、五次及以上扣减100%的原则扣除当月容量电费:

  (1)机组发生突然跳闸或强迫停运的;

  (2)调停备用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恢复并网运行的;

  (3)机组当月发生计划检修超期的;

  (4)在运机组当月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

  3. 天然气发电机组除计划检修、正常停备以外,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全月未产生发电量,原则上本月容量电费按零计算。

  4. 由于电网、供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天然气发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经调度、有关燃气公司认定后,不计入当月扣减次数。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迎峰度夏、度冬结束后的下个月内(9月、2月),市电力公司汇总形成上两月各天然气发电机组运行情况(开停机、检修、非停等)、月度机组最大出力认定情况,并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向天然气发电企业公示。发电企业对最大出力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电力公司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市电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调整。经协商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

  (二)市电力公司每月按核准容量与天然气发电企业进行预结算,迎峰度夏、度冬结束后的下个月内(9月、2月),应根据上述月度机组最大出力认定情况进行容量电费清算,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天然气发电企业2024年6月申报2024年7月、8月和12月的发电机组最大出力。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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