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非居住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有线电视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7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22〕1号)

  沪发改价管〔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有关要求,现就本市非居住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有线电视执行居民价格明确如下。

  一、本市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其中,“一户一表”电力用户执行峰谷、阶梯居民电价,未装表到户的用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一户一表”用水户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未装表到户的用户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参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标准);“一户一表”燃气用户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户收费,一端用户每月13元,两端及两端以上用户每月23元。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汇总盖章后提供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并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体的进入、退出情况,每月及时更新。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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