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上海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4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21〕44号)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优化本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的函》(沪交财〔2021〕6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经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优化我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市域巡游车”,不含区域性巡游车)运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优化运价结构
1.超起租里程运价由2.5元/公里调整为2.7元/公里。
2.低速等候费(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由每4分钟收取1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调整为每4分钟收取1.5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
3.增设重大节假日附加费,春节长假期间附加费10元/单,国庆节长假及劳动节(五一小长假)期间附加费5元/单;上述重大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安排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为准。如国庆节与中秋节连成长假,则按连接后长假实施重大节假日附加费。
二、建立运价浮动机制
市域巡游车运价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采取“基准运价±浮动幅度”模式,基准运价为基础运价、运价加价、计时计程(低速等候费)组成的运价,并分阶段扩大运价浮动幅度。第一阶段,自此次优化市域巡游车运价机制实施之日起,浮动幅度分为+5%、0、-5%三档,由市域巡游车经营者按运价浮动规则自主选择一档执行。第二阶段,浮动幅度扩大至上下浮动10%,具体实施时间及方案由你委牵头另行制定并发布。全部完成智能计价器安装的市域巡游车经营者方可实行运价浮动及收取重大节假日附加费。市域巡游车运价浮动规则由你委牵头另行制定并发布。
三、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与驾驶员人工费用、动力费用、车辆费用、运营管理费用、零售物价指数、行业运营效率等因素相挂钩的基准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1.动态调整公式
PN=PN-1×(1+∆C)
备注:PN为第N年本市市域巡游车基准运价
PN-1为第N-1年本市市域巡游车基准运价
∆C为调价系数
∆C=L1×∆W+L2×∆G+(L3+L4)×∆RPI-0.5×∆K
∆W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率
∆G为动力费用变化率
∆RPI为零售物价指数变化率
∆K为巡游车载客小时营收变化率
L1为驾驶员人工费用占总成本比重
L2为动力费用占总成本比重
L3为车辆费用占总成本比重
L4为运营管理费用占总成本比重
L1,L2,L3,L4根据近三年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数据测算,每三年经评估后确定。L1+L2+L3+L4=1。∆K为负值时计为0。
2.实行年度评估
我委会同你委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动态调整公式,每年对市域巡游车运价变动幅度进行测算,并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3.运价动态调整程序
(1)启动条件。以2021年相关统计数据为基准,累计幅度超过10%时,启动调价工作;累计幅度未达到10%时,不调价,纳入下一年度累计。
(2)调整方案制定实施。当达到市域巡游车运价调整启动条件时,由你委提出运价调整书面建议,我委会同你委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以累计幅度为上限,统筹确定具体调价幅度和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其它事项
上述优化市域巡游车运价机制的内容自2022年1月15日0时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请你委抓紧做好优化市域巡游车运价机制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市域巡游车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和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