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1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21〕43号)

沪发改价管〔2021〕43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规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继续维持原用电价格政策,具体如下:

一、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二、本市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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