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4日 文号:沪发改价公〔2008〕14号)

沪发改价公(2008)014号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与制气单位原材料成本联动调整的请示》(沪燃集[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的规定,决定对本市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的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此次调价范围为工营事团、改造后锅炉、燃气空调等各类用户。
    二、按照用户分类计价,调整前后各类用户的基准价格表(见附件):
    三、根据人工煤气负荷的季节性特点,对以上各类用户实行季节性差异价格。高峰季节(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平谷季节(4月1日至11月30日)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10元。
    四、调整后新价格自2008年11月10日起执行。
    五、以上各类用户销售价格调整以2007年度本市人工煤气原材料成本为基础进行核定。
    请你公司根据行业和用户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建设交通委备案,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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