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9日 文号:沪发改价公〔2008〕6号)

沪发改价公(2008)00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委,市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本市农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业发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现就本市进一步完善农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国家涉农电价政策
    为加大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支持力度,近年来,国家实行了一系列利农惠农的电价政策。本市现行电价目录中的涉农电价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用电”、“农副业动力用电”、“排灌动力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等四类,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农业生产用电”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
    2、“农副业动力用电”适用于本市农村的农民口粮加工、饲料加工和脱粒用电。
    3、“排灌动力用电”适用于本市经市水务和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电力排灌站用电以及农田灌溉和排涝用电。
    4、“农业生产用电(分时)”,仍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2]001号)有关规定继续试行。
    市电力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涉农电价管理,规范各项收费行为,确保各类涉农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惠农电价政策支持力度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合作社成员),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县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凭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其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分时)”标准试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简化操作程序,实际操作时暂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即供电部门先按照原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然后参照“农业生产用电(分时)”与“农业生产用电”的平均差价水平,由市电力公司根据市农业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合作社名单将差价退还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电力公司负责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此试行办法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今后国家如对这类电价管理有明确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 海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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