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31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19〕27号)

沪发改价管〔2019〕27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跨省跨区水电和核电非市场化电量增值税税率降至13%等措施形成的降价资金,用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5.8分钱(含税),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保持不变(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征收标准为0.3915分钱/千瓦时。

三、上述调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请市电力公司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及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