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9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13〕15号)
沪发改价管〔2013〕15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的请示》(沪水务[2013]607号)收悉。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引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居民用户水价,并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水价分级水量
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居民阶梯水量划分为三级:
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5%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6%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
第三阶梯水量,即为超出第二阶梯的水量,体现水资源稀缺性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按照上述阶梯分级原则,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对用水量影响等因素,本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水量为单位实施,第一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0-22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220-30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300立方米以上。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后,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级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二、居民阶梯水价标准及实施范围
1、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内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综合水价从现行的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4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1.92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综合水价为4.83/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3.30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综合水价为5.83/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4.30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详见下表)
本市居民用户阶梯水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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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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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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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价格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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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水价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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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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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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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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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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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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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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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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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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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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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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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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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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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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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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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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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排水价格实际为1.53元/立方米。
2、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张房产证明或一本《居民户口簿》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合用表除外)。
3、居民合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平执行。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按照居民综合水价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85元调整,即由现行的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2.12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实际为1.53元/立方米)。
三、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配套措施
1、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用水问题。户籍人口多的居民家庭,具备分户条件的,应给予分户分表;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户籍人口为5人(含)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年增加100立方米的阶梯水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含)及以上的家庭,既可以选择增加100立方米的阶梯水量基数,也可以选择按照居民综合水价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85元调整,即由现行的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2.12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实际为1.53元/立方米)。
2、加快对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市属供排水企业要抓紧制定计划,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程。
3、市属供排水企业要落实各项降本增效和提升服务质量工作,抓紧细化和完善居民阶梯水价操作实施细则,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包括增加居民用水量变化的提醒告知功能、不断提高抄表工作质量、加强用户用水情况分析、提高窗口服务人员咨询应答服务水平等,不断完善和提高供水抢修、服务响应速度,加快落实“二次供水”改造计划,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加大安全供水、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等宣传力度。
四、其它事项
1、调价方案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底前,按照半年周期确定阶梯水量基数,即2013年剩余时间内,第一阶梯水量为户均0-11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为户均110-15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为户均150立方米以上,并执行相应阶梯的价格。从2014年起,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周期执行。
2、请你局抓紧组织和督促市属供排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好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及各项配套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3、其他区(县)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内的居民用户水价如需调整,须在履行并完成相关规定程序后,报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特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