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4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20〕31号)
沪发改价管〔2020〕31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委:
为降低农业生产、流通用电成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20〕8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19〕24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完善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
目前,本市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主要涵盖: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照国家上述文件规定,新增以下两类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
1、本市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中“农村”的范围,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2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
2、本市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政策执行方式
1、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农村保鲜仓储设施进行全面梳理,将符合条件的保鲜仓储设施名单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核对后提供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实地勘察后,对符合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2、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对全市粮食初加工企业进行梳理,并向市电力公司提供拟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企业名单,市电力公司实地勘察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市电力公司应及时将上述两类用户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有关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对列入名单却暂不符合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有关条件的用户,相关部门可联合市电力公司进行复核。今后,新增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粮食初加工用电申请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也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三、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现有符合条件的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日。涉及电费退还的,由市电力公司在后续月份电费账单中予以抵扣或清退。已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大米加工企业,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积极贯彻落实农村保鲜仓储设施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有关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抓紧梳理、上报符合条件的农村保鲜仓储设施名单,并做好后续跟踪落实工作,及时上报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
2、市电力公司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公示,为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及时办理电价类别变更手续,涉及到电费退费的,要足额抵扣或清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0月2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