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本市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和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文号:沪价费〔2006〕8号)

沪价费(2006)008号

各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研究,现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和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收费标准如下:
     一、本市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收取技术鉴定费的标准为每例3500元,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二、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收费标准
     (一)A3、B4复印纸每张1.00元;A4、B5复印纸每张0.5元。
     (二)复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按摄片材料进价加30%的标准收取。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多次复印(复制)的,不得向申请人重复收费。
     三、医疗事故尸检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属于医疗事故的,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检申请的一方支付。
     四、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国库。收取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沪价费[2002]56号文同时失效。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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