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价格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03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14〕13号)

沪发改价管〔2014〕13号

市建设管理委:
    你委《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的函》(沪建管函〔2014〕619号)收悉。
    根据国家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价格,并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同时修改完善现行的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实施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
    1、分档气量。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分别按照覆盖区域内80%、95%和超出部分的居民用户用气量确定。结合本市实际,第一档用气量对应户年用气量为0-310(含)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对应户年用气量为310-520(含)立方米,第三档对应户年用气量为520立方米以上。
    2、分档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气价每立方米提高0.50元,即从现行的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3.00元;第二档气价与第一档保持1.1倍的比价,即每立方米3.30元;第三档气价与第一档保持1.4倍的比价,即每立方米4.20元(详见下表)。 

上海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表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元/立方米)

第一档

0-310(含)

3.00

第二档

310-520(含)

3.30

第三档

520以上

4.20

 
    3、计量周期。居民阶梯分档气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气量达到分档气量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本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4、相关措施。(1)充值IC卡表用户按实际使用量执行阶梯气价;购买量的IC卡表用户按购买量执行阶梯气价。(2)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按每立方米3.05元执行。(3)户籍5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气量基数;7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选择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气量基数,或申请选择按照每立方米3.05元的气价执行。
    二、调整本市居民人工煤气价格
    居民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5元,即从现行的每立方米1.25元调整为1.30元。居民人工煤气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转换为天然气用户后,按照居民天然气阶梯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修改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修改《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的相关规定,将联动条件修改为当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4%,将联动周期修改为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12个月。具体将另行发文。
    四、其它事项
    1、本次调价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2、请市建设管理委抓紧组织市、区(县)燃气销售服务企业制订本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实施细则,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解释、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实施。
    特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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