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深井水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5)025号)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5日 文号:沪价公〔2005〕025号)
沪价公(2005)025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水费收费标准的函》(沪水务[2005]944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限制地下水开采,有效控制地面沉降,推动城郊供水集约化的进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本市深井水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确定深井水和地表自来水的比价关系
直接取水用户: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深井水费与工业用水价格比为2∶1 ;未到达区域价格比为1∶1。分步调整到位,今年先调一步,以后按确定的比价随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实施。
饮料生产企业:已领取取水许可证、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深井水费与特种用水价格比为2∶1;已领取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直接取水用户价格执行。
二、调整后的深井水收费标准见下表: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水费收费标准的函》(沪水务[2005]944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限制地下水开采,有效控制地面沉降,推动城郊供水集约化的进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本市深井水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确定深井水和地表自来水的比价关系
直接取水用户: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深井水费与工业用水价格比为2∶1 ;未到达区域价格比为1∶1。分步调整到位,今年先调一步,以后按确定的比价随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实施。
饮料生产企业:已领取取水许可证、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深井水费与特种用水价格比为2∶1;已领取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直接取水用户价格执行。
二、调整后的深井水收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
现行收费标准 |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
|
公共供水企业 |
0.30 |
暂不调整 |
|
直接取水用户 |
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 |
1.30 |
1.95 |
公共供水管网未到达区域 |
0.70 |
1.00 |
|
饮料生产企业 |
已领取取水许可证、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 |
3.50 |
5.00 |
已领取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0.70-1.30 |
1.00-1.95 |
公共供水企业采用的地下水,其收费标准原则上随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实施。对已列入深井关闭、实施地表水切换计划的供水企业,由于水厂主观原因而未按规定期限关闭深井的,则从次月起按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的用户标准调整深井水费。
三、深井水收费标准调整后,市给水管理处应及时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深井水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文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即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以上调整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请认真做好深井水收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收费管理,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三、深井水收费标准调整后,市给水管理处应及时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深井水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文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即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以上调整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请认真做好深井水收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收费管理,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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