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居委会和村委会水、电、管道燃气、电信等价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2日 文号:沪价管〔2016〕21号)

沪价管〔2016〕2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国网上海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电信经营企业,各区供水、供气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的水、电、管道燃气、电信等价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含居委会筹备委员会,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水、电、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用电价格政策继续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沪价管[2015]13号)要求执行。水、管道燃气价格标准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水、电、管道燃气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鼓励有关电信经营企业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服务设施使用的宽带、固定电话按照居民价格标准给予优惠。

二、各相关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办法,明确相关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经营企业落实上述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经营企业制定本领域实施细则。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街道、乡镇负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和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的认定工作,做好地址变更、撤销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向有关经营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信息。相关街道、乡镇负责协助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做好执行居民价格标准的申请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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