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 2026年08月19日 )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23-2025年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开展了成本监审。
一、审核的主要方法
(一)一致性审核。依据企业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科目余额表等资料,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核对,完成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一致性审核。
(二)相关性审核。根据企业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剔除与轨道交通业务无关的成本费用。不相关业务成本单独核算的,不计入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在不同业务间按照收入或资产等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三)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查阅合同、会计凭证、业务单据等资料,对计入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的费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逐项审核确定各项成本,剔除不应计入的费用。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企业会计科目列支方式,本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主要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期间费用、价内税金及附加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未计入本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
(一)人工费。包括工资、津贴、奖金和社会保障等。主要核减了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公积金、超出企业所得税政策标准的费用、未按年限分摊的费用,以及与轨道交通业务无关的人员工资等费用。
(二)其他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电费、清洁清扫费、安检安保费等。主要核减了随车备品备件的成本、尚未完工的项目费用、以前年度的费用以及合并抵销的内部费用等。
(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主要核减了广告宣传费、计提性质的费用,以及与轨道交通业务无关的各类费用等。
(四)价内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主要核减了与轨道交通业务无关的广告项目产生的附加费用。
(五)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收益。包括地铁广告阵地收入、房屋商铺租赁收入、通讯阵地费及对外经营性项目收入等。本次监审中,将其他业务收入净额和其他收益冲减总成本。
三、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
经审核,本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为145.13亿元(不含折旧,不含增值税,下同),与企业上报的2025年数据相比,核减23.42亿元。按照进站人次计算,每人次7.07元;按照进站客流总里程计算,每人公里0.43元。
本监审结论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本次监审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由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