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3日 文号:沪发改投〔2026〕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行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17日
上海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拓宽市场准入、加强项目推介,让民间资本“有得投”
1.支持参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推荐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审批(核准)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提升民间资本在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参与度。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国家重大项目拓展能源、交通领域产业布局,加强在高端能源装备研发、制造等细分领域投资。(责任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
2.鼓励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聚焦低空基础设施、内河航运、能源等重点领域,本市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需开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论证,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虚拟电厂、车网互动、新型储能等领域,对民间投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支持。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完善物流网络设施建设,加快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支持通过合作、合资、租赁、委托经营等多元化模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低效仓储资源盘活。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根据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加强管理服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各区)
3.提高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度。依法依规开展算力补贴,支持民营企业租用智算资源进行大模型研发训练和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使用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建设的数据储存和算力资源。发布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并动态更新,支持民营企业对特定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开发与场景化利用,推广发放“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降低公共数据、算力、模型、语料等数字要素的使用成本。培育城市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和平台企业,引导民营企业参与交通、物流、公共服务等领域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和场景运营。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区块链应用、机器人规模化应用等新型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国资委)
4.推动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用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配套建设设施用户装置。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医药先进制造产业技术、干细胞药物研发、精准激光系统等一批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民营企业共建开放重点实验室和公共研发平台,共享科技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教委)
5.持续激发民间产业投资活力。完善上海市重点产业地图,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新型智能终端、智能机器人、商业航天、卫星互联网、低空经济、先进材料等新兴支柱产业细分赛道,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未来前沿技术,以及信息服务、专业服务、工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大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力度,进一步挖掘民间投资机会潜力。落实国家关于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的要求,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在前沿产业和竞争性产业领域进一步优化国企布局,形成有进有退的机制,通过投资合作、重组并购、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在光子芯片与器件、氢能与储能、卫星互联网、基因与细胞治疗、可控核聚变、低空经济等前沿领域联合开展技术开源、项目合作、技术转让。(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
6.积极推动参与城市更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城中村”改造、旧住房改造等项目投资建设。加强重点区域、项目和土地推介,吸引更多民营企业通过拿地开发、联合体开发或品牌导入、产品设计、运营管理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开发。对商品住房、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在设定土地招拍挂条件时,不设置企业规模、资金规模等限制性条件,鼓励更多民企参与。统筹推进存量楼宇更新改造、商务区整体更新,研究小体量商务楼宇功能调整配套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开发改造。(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商务委)
7.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民生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存量空间资源,提供养老、托幼、健康、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拓展“家门口”服务体系,支持更多民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民办高校发展,依法依规对民办高校实训中心建设给予投资补助。推动公共文体场馆运营体制创新,用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民间资本扩大在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投资。(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教委)
8.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持续规范准入门槛设置,对政策措施文件出台和项目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在备案、登记、资质、历史业绩、注册资本金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投标条件,促进不同地区、各种规模、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在市场准入、招标文件中违规要求民营企业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9.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统筹工程项目预留采购份额,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金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推行预留整体项目或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鼓励采购人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加强对合同款项支付行为的提示、预警。聚焦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二、强化多渠道资金保障,让民间资本“有钱投”
10.强化政府投资支持引导。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两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加强对民营企业指导、培训、服务。进一步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新基建、设备更新等各类惠企投资政策的宣介对接,依法依规对民间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助、投资补助等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各区)
11.拓展项目融资渠道。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持续优化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落实好本市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完善续贷和尽职免责等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央行政策工具引领作用,推动在沪银行对民企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出台“沪科积分贷”业务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沪科积分”评价结果运用。强化对科创民营企业规范培育服务,依法依规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企业、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未来产业基金、长三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鼓励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子基金遴选,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设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基金)和并购基金,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专精特新企业。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协调服务,积极协助民间投资项目完善固定资产盘活条件,根据国家要求促进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REITs。(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科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三、优化政策服务机制,让民间资本“放心投”
12.加强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发挥好市扩大有效投资联合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民间投资运行分析,跟踪协调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政策落实。完善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依托市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协调项目手续办理,加强地、房、水、林、绿、土方消纳等资源保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各区)
13.强化土地资源供给。深化对民间投资项目复合用地、分层供地、差异化供地等创新模式探索,鼓励采用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工业上楼等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资源开展改扩建,推动园区、厂区更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4.优化投资促进服务机制。深化涉企投资促产“一件事”改革,完善涉企鉴定评估联动,实现“多评合一”“一评多用”,推动项目开工审批、预验试产、竣工领证等集成服务,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业务办理便利度。推动产业园区提升发展,优化园区管理服务和配套保障,提高供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效率。推动做好投资项目“一口受理、一窗通办”,完善企业服务专员机制,落实“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快速响应企业诉求。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园区运营管理,发挥民营企业体制机制、模式创新等优势,加快引导产业特色化、集聚化发展。(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
15.畅通民间资本对接推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投资项目常态化机制,落实项目储备机制、实施保障机制,持续更新项目清单,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进一步畅通民间投资支持政策信息获取渠道、民营企业诉求表达通道,进一步发挥市工商联、行业协会等作用,积极组织政企、银企、园企等对接活动,确保民营企业信息可获得、申报有渠道。(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工商联,各区、有关行业协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