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管理我委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负责发布和及时更新;
二、实行公文办理同步审核、发布机制,各处室负责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审查并明确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按流程审核后向社会公开;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我委依据法定职能或由市政府授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2、我委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我委牵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
4、我委职能中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我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6、我委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本市政府定价、调价的有关文件和信息;
8、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性建设项目的批准情况;
9、我委牵头制定的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我委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11、我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其动态调整信息;
12、本市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标准;
13、我委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4、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我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政府网站;
2、新闻发布;
3、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
4、微信、微博等新媒体;
5、上海市档案馆和上海图书馆。
六、属于我委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