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平台、信函、电子邮件、当面等形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办公室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三、申请的答复

  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转由相关职能处室办理,相关职能处室按以下情形提出答复意见: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明确同意公开的意见,并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或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明确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我委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我委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委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明确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答复部分公开;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明确予以公开,并说明理由。经办公室、法规处、保密委员会审核后,如决定公开,由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7、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出请申请人补正,并说明理由。由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未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我委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且我委已经作出答复的,答复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对涉及第三方权利人信息的处理

  相关职能处室认为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权利人已经书面向我委说明公开与否的意见外,能够征询权利人意见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征求权利人意见的建议、理由和联系方式,并提供该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向权利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征询意见函》,书面征询权利人意见。权利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明确答复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五、答复意见的审核

  答复意见应由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含保密初审),经法规处、办公室、委保密委员会审核以及分管委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对答复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沟通协调。

  六、提供信息

  办公室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七、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委政务公开小组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20个工作日。

  办公室应当在内部办理《流转单》上明确每个申请事项的具体办理期限,各有关处室应严格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办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