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4日 文号:沪发改法〔2026〕1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其他有关单位:

  《上海市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协调机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6年1月14日

  (文件按程序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国有企业采购有序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以下简称“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的有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在指定交易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等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降本增效、公平公开、自主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提供必要的系统对接、数据对接和场所设施以及辅助监管等服务。

  第五条(工作机制)

  市交易中心、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分别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国有企业采购业务对接部门,推进和保障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鼓励市交易中心、各市属国有企业组建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

  协作机制下可以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分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工作。

第二章 国有企业采购基本要求

  第六条(制度完善)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自主明确纳入平台体系的子企业范围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项目范围、采购全流程公开管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市交易中心、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采购登记报告机制,对领导干部“打招呼”形成有效约束。

  第七条(集中采购)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整合同类型需求,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

  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开展市属国有企业间相似度高、采购量大产品品类的联合采购。

  第八条(限额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对采购项目进行限额管理,设定分层级的限额标准,分层分类明确相应的采购方式、管理机制、审批权限等。

  第九条(采购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分类明确采购方式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第十条(供应商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需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强化对供应商违法分包、转包以及履约全过程的监管。

  探索通过市交易平台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供应商库,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对市属国有企业间供应商评价结果规范共享共用,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专家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有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情形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人员。

  探索市属国有企业、市交易中心间专家资源共享共用,探索通过市交易平台共建评标评审专家库。市交易中心应当强化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提升专家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电子商城)

  市属国有企业自建的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择优选取所需商品。

  探索市属国有企业与市交易平台共建电子商城,统一开展市属国有企业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采购活动。

第三章 纳入平台体系实施要求

  第十三条(三年工作方案)

  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纳入平台体系的工作方案,明确纳入平台体系的工作目标、计划步骤和对接内容等。工作方案每三年滚动制订,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纳入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平台体系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一)集中采购的项目;

  (二)满足限额标准采购的项目;

  (三)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前款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鼓励纳入平台体系。

  第十五条(纳入方式)

  市属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纳入平台体系:

  (一)直接通过市交易平台开展采购;

  (二)企业已建设的电子采购交易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与市交易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除法律法规及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未自建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的企业,原则上不鼓励新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技术标准)

  市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的统一数据规范,以及系统对接、在线监管、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数据对接)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相关采购活动的需求发布、供应商响应、成交等交易信息完整、准确、实时汇聚至市交易平台。

  第十八条(场所对接)

  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使用市交易中心的开评标场所。

  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建设的开评标场所符合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服务标准要求的,可以作为本市国有企业采购场所实现场所设施共享共用。

  第十九条(公共服务)

  市交易中心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数据接口、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服务以及相关培训等。公共服务事项与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市场化服务)

  市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需要提供市场化服务,相关收费由市交易中心和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约定。

  市交易中心不得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公开专栏)

  市交易中心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网站设立国有企业采购专栏,公开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年度工作计划公开)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三年工作方案每年制定纳入平台体系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纳入平台体系的采购项目类别、招采主体、项目名称、采购方式、计划时间等内容。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同步在市属国有企业相关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网站国有企业采购专栏进行公示。

  市属国有企业如需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及时在市属国有企业相关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网站国有企业采购专栏同步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年度评估公开)

  市交易中心应当会同市属国有企业在每年一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监管要求)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符合行政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管要求,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主体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落实国有企业采购和纳入平台体系的主体责任,推动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辅助监管服务)

  市交易中心应当落实辅助监管责任。市交易中心应当为相关部门在项目全流程监管、交易过程音视频见证、投诉质疑受理等方面提供辅助监管服务,发现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市交易中心和自主建设开评标场所的国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监管。

  市交易平台应当加强交易信息整合共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在线监测分析和违法违规行为自动预警。

  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并在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网站国有企业采购专栏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评估)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平台体系进行评估。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问题整改)

  年度评估发现市属国有企业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提示函、约谈等形式要求整改。

  第三十条(调整或退出)

  市属国有企业因合并重组等原因需调整或者退出平台体系的,由市属国有企业会同市交易中心提出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

  区属国有企业,市、区委托监管单位或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