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市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2025年05月08日 )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沪财预〔2016〕44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收费管理工作实际,我们编制了《上海市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批准文号和政策依据等。同时,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

  四、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已对《收费目录》中的本市收费批准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上述文件经评估后继续有效。

  五、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应在《收费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编制公布本区县收费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上海市2016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3月10日